根據《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體育仲裁委員會)是由國家體育總局依法設立、專門處理體育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運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任芳頡、趙一存 北京報道)國家體育總局25日在官網發布《體育仲裁規則》和《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兩項規則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是專門處理體育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受理運動員涉興奮劑處理、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等各種問題。但是,《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
根據《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體育仲裁委員會)是由國家體育總局依法設立、專門處理體育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運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體育仲裁委員會由體育行政部門代表、體育社會組織代表、運動員代表、教練員代表、裁判員代表以及體育、法律專家組成。其依法履行的職責包括:制定、修改章程;聘任、解聘仲裁員;根據《體育仲裁規則》仲裁體育糾紛等。
受理運動員涉興奮劑問題
《體育仲裁規則》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範圍包括: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的糾紛;因運動員註冊、交流發生的糾紛;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
記者注意到,國家體育總局11月1日曾在官網上對上述兩項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正式發布的版本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有一些改動。例如,《體育仲裁規則(徵求意見稿)》中的第四章有關「臨時措施」的內容就沒有出現在正式版本的正文中。
202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亦將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提到,「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體育仲裁規則」。國家體育總局此次公布的兩份文件,正是為貫徹落實《體育法》相關要求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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